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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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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器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厦门市医疗器械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英文缩写为XAMD。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市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咨询、教育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行业成员开展以提高质量、保障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医疗器械的新信息、新标准、新技术、新动向;维护会员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促进厦门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4号湖光大厦第五层D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当好政府助手。承担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其规范行业行为。

(三)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积极开展国内外以及两岸的学术、交流合作,学习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监管经验。

(四)授权组织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执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行业活动。

(五)接受委托对医疗器械的新技术、新产品的评审、鉴定,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六)促进协会会员间业务协作、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行业中技术性争议,提供指导意见。

(八)开展行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厦门市医疗器械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实体;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并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技术、信息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本协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行业协会集体利益和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会长、顾问的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拟订会费标准和交纳方法,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且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协会发展需要,本会可增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同意,邀请本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在职领导或离退休老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和本会日常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

 第三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2年9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4号湖光大厦第五层D单元之一 邮编:3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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